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1、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,只能属于同居关系(补办结婚证的除外)。
2、《婚姻法解释(一)》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,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,应当区别对待: (一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前,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按事实婚姻处理; (二)1994年2月1日民政部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》公布实施以后,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,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;未补办结婚登记的,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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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以后_事实婚姻的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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